湖北扣件在整个建筑施工过程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11)的要求对每批次进场的构配件的质量情况进行进场验收,并重点检查下列项目
1.构配件(扣件、钢管、托撑)的生产厂家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等有关质量证明材料。
2.钢管应使用Q235普通钢管,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钢管外径应为48.3mm,壁厚应为3.6 mm,每米自重应为39.7N,不得使用有严重锈蚀、弯曲、压扁及裂纹的钢管,钢管使用前必须涂刷防锈底漆及黄色面漆,严禁在钢管上打孔。
3.扣件应采用可锻铸铁或铸钢制作,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并应按规定对其力学性能进行抽样复试。直角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3.2N/个,旋转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4.6N/个,对接扣件重量不得小于18.4N/个,扣件在使用前表面应进行防锈处理,并应逐个挑选,有裂缝、变形、螺栓出现滑丝的严禁使用,扣件在螺栓拧紧力矩达到65N〃m时,不得破坏。
4.可调托撑受压承载力设计值不应小于40KN,进场时应有产品质量合格证及质量检验报告。螺杆外径不应小于36mm,螺母厚度不应小于30mm,支托板厚不应小于5mm,长宽不应小于100×100mm,螺杆与支托焊接应牢固,焊缝高度不得小于6mm,支托板、螺母有裂缝的严禁使用。
5.构配件使用过程中,施工及租赁单位应严格维护保养及报废制度,应及时对构配件进行防锈、除锈、更换破损零部件等维护保养,对有严重锈蚀、变形、出现裂纹及其它不符合标准情况的构配件必须作废处理,严禁继续使用。
扣件式脚手架构配件的质量好坏直接关乎着建筑工程施工能否顺利进行以及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所以建筑施工、监理单位一定要严格验收扣件式脚手架的构配件(扣件、钢管、托撑)。